数字法学前沿专题讲座第2讲“欧盟和中国数字合规制度的新发展”顺利开展

来源:永利集团304am官方入口发布时间:2023-07-04浏览次数:25


永利官网和数字法治研究院主办的“数字法学前沿专题讲座”(第二讲)于202363014:30在文治楼615会议室举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业与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研究员丁道勤、深圳市网安计算机安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数据合规评估中心总经理龙军受邀来公司开展此次讲座,主题为“欧盟和中国数字合规制度的新发展”。本场讲座由李昊教授主持,刘鑫老师、张飞虎老师、吴震宇老师、旷涵潇老师担任与谈人,共计十余名学科师生参加。

讲座伊始,李昊教授代表在场师生对丁道勤老师和龙军经理专程赶来公司开展讲座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李老师表示,龙军经理长期从事数据合规与网络安全方面业务,参与大量国家标准制定,对技术与法律的交叉融合有着丰富实践经验与独到见解;丁道勤老师则不论是早期从事的信息通信政策与法律研究,还是之后对GDPRDMA的研究,均与数字合规实践紧密结合,善用欧美数据研究模式为中国企业合规打开新模式。相信这场讲座能拓展我们的学术视野,深化我们对于数字法学前沿问题的理论研究。



龙军总经理以“个保法、数安法技术合规”为题,结合实际处理的数据合规案例进行展开讨论,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个保法与数安法基础—技术分析—小结”。在第一部分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数据安全法铺垫部分,龙经理说明了构建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的必要性,随后企业会针对不同层级的数据,对各业务的场景和数据的全生命周期都进行合规性审查,尤其是对涉及的重要数据、敏感数据等都要进行梳理和风险评估。

在第二部分中,龙经理围绕数安法和个保法中的数据合规要点,结合热点话题展开了分析。

在第三部分,龙经理在对以上内容进行简要总结后,提出了技术人员的法律困局,认为法律和技术应当通力协作,划分法律边界、安全技术边界,并就法律法规合规性框架设计表达了自己的想法。



丁道勤研究员围绕本次讲座的主题,以“欧盟DMA:在监管创新与过度监管”之间为题,从“立法背景—主要义务—启示借鉴”三方面进行了分享。

他首先介绍了欧盟DMA(Digital Markets Act) 的立法背景。作为制度创新和监管过渡的综合体,DMA的首要目的在于确定大型数字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遏制大型网络平台企业(“守门人”)的非竞争性行为。

其次,他分三个部分就DMA关于“守门人”的具体规定展开了介绍。首先是“守门人”认定及范围,DMA明确了守门人的认定标准,并规定了动态调整规则。其次是规定了18项禁令和义务清单,守门人义务包括积极义务和禁止义务两大方面。最后是分析DMA采用的事先介入的预防式反垄断的优缺点,DMA作为事后监管向事前监管转换的标志,由“垄断行为”到“垄断主体”的监管范式的转变对平台规制力度明显加大,但忧虑之处是可能过度监管而阻滞中小企业创新,阻碍产业发展,损害消费者,可能对未来平台经济的发展和创新产生“寒蝉效应”。

最后,他分析了DMA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各经济体往往都会根据自身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治理方案,欧盟竞争法和中国反垄断法的背景和约束条件差异明显,DMA像一把双刃剑,是否需要类似“守门人”的制度进行回应非常值得研究。



在进入与谈环节后,李昊教授代表永利官网和数字法治研究院对丁老师与龙经理奉献的精彩讲座表示感谢。李昊教授向大家介绍了公司数字法治研究院以及数字法学团队建设的基本情况,对数字法治研究院的授课模式与两位老师进行了交流分享。

各位与谈人纷纷讲述了自己对“欧盟和中国数字合规制度的新发展”的思考并积极提问,现场学术氛围浓厚。



张飞虎老师针对讲座内容发表评论认为:首先,DSADMA应作为统一体系进行理解,DSA关注的是平台的内容治理,而DMA侧重于对超大型平台企业的规制,呈现出较强的反垄断属性;其次,DMA中规定的消极义务针对的问题明确,例如第六条就超大型网络平台当前所实施的各种自我优待行为作出专门规定;之后是张老师对丁老师提到的事前监管模式表示认可,事前监管可以与事后监管形成良好呼应,但中国采用该规定的可能仍有待谨慎考量。



刘鑫老师认为对DMA的借鉴应采取保守态度,欧盟制定的DMA针对的规制对象就是美国超大型平台,中国盲目地模仿极容易和目前的规则体系相冲突,目前的办法仍应交给市场行业自治。



吴震宇老师结合霍菲尔德的权利理论对数据确权问题进行了讨论,探讨了数据确权的实际意义究竟是什么。按照霍菲尔德的理论,企业享有的数据权是企业本身享有的一种“特权”,无论确权与否均不影响该权利的存在与使用,而坚持对此类“特权”进行确定可能是对企业既存“特权”的征收,实际上缩小了企业的权利范围。



旷涵潇老师认为,调整数字领域的规则有着明显的政策引领作用,规则建构服从于政策性安排。欧盟确立了完善丰富的规则,这反而可能影响欧洲大型数字企业的市场竞争与发展,应当关注监管规则与企业发展创新的关联性。此外,对于我国是否要借鉴DMA中的“守门人”规则,应当根据不同领域、不同市场的特点及发展成熟度进行分类研究。



最后,丁道勤研究员与龙军经理和与谈人(评议人)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并对与谈人提出的问题作出了简要回答。公司李昊教授对所有与会人员再次表示感谢。